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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一名六旬老人漂流致伤残 保险企业赔偿10万元
2013-10-14 来源:百睿德同传网
报团参加旅游,结果在景区漂流时,因防护措施不当,造成南昌一名六旬老人摔伤。近日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保险企业在责任险限额内赔偿伤者吴某102422.26元。
2011年8月1日,六旬老人吴某与旅行社签订了一份《团队国内旅游合同》,约定旅行社为原告等人提供漂流一日游服务。8月3日,原告等人在旅行社的组织下,前往景区,在漂流过程中,因景区工作人员保护不慎,导致吴某摔伤。吴某受伤后被立即送往医院,确诊为左肱骨近端骨折、腰1压缩性骨折。吴某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38658.19元。
后经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吴某左上肢功能障碍,评定为伤残九级;吴某腰椎损伤,评定为伤残十级。此后,吴某在向旅行社索赔遭拒,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被告旅行社向被告保险企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被告保险企业经审核后于当日签发了保单。保单载明保险项目为基本险,每人每次保险金额是:人身伤亡40万元、有责延误费用1万元、精神损害1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以及被告旅行社与被告保险企业签订的保险合同,均合法有效。被告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提供者,在旅游行程内,有义务保障游客的安全。
原告要求被告旅行社因违约承担赔款责任,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保险企业作为被告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在投保人旅行社应承担违约责任时,被告保险企业应根据责任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